(2015)市立保字第30-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4-08
案件名称
史鑫成与刁永军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史鑫成,刁永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C}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市立保字第30-1号申请人史鑫成,男,2000年4月26日生,汉族,济南市党家中学学生,住济南市。法定代理人史宏山(申请人之父),男,1976年1月27日生,汉族,平安人寿保险公司职工,住济南市。被申请人刁永军,男,1983年6月20日,汉族,职业不详,住济南市。申请人史鑫成因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刁永军所有的鲁AQ62**号车辆(保全价值6万元),并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史鑫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刁永军所有的鲁AQ62**号车辆。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王 岩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陈海燕附担保说明:案外人谷长刚自愿以其所有的鲁AAC6**号海马牌小型客车(2011年购买,价值7.88万)作为担保,如保全有误,自愿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