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一法东民一初字第14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6-01-07
案件名称
东莞市新世纪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朱小勇、毛艳姣小额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东莞市新世纪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朱小勇,毛艳姣,黄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一法东民一初字第143号原告东莞市新世纪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东城区旗峰路288号新世纪豪园27号新世纪大厦第三层B单元。法定代表人李卓安。委托代理人吕修金,广东仁之仁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谭茂枝,广东仁之仁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朱小勇。被告毛艳姣。被告黄瀛。本院在审理原告东莞市新世纪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被告朱小勇、毛艳姣、黄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6日通知原告预交诉讼费,但原告没有按照国务院令第481号《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预交诉讼费,也没有向本院提出减、缓、免交诉讼费的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人民法院批准而不预交的,裁定按自动撤诉处理”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东莞市新世纪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自动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刘 洋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吴敏珊第1页共2页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