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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常商初字第12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6-01-25

案件名称

徐长富与卡尔迈耶(中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长富,卡尔迈耶(中国)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七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常商初字第120号原告(反诉被告)徐长富。委托代理人钱文德、金泽新,江苏泽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反诉原告)卡尔迈耶(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武进区常武南路***号。法定代表人ArnoGartner,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匡鹤、周协强,江苏源博律师事务所律师。徐长富诉卡尔迈耶(中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卡尔迈耶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4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审理中,卡尔迈耶公司于2014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反诉申请,本院依法合并审理。并于2014年6月17日、7月17日、9月22日三次进行证据交换,于2014年11月10日公开开庭审理。徐长富委托代理人钱文德、金泽新,卡尔迈耶公司委托代理人周协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诉原告徐长富诉称:2013年5月28日,徐长富与卡尔迈耶公司双方订立了编号为HTL1307和MJ1335两份销售合同,徐长富共向卡尔迈耶公司购买六台经编机。合同成立后,徐长富按约支付了预付款计632万元。2013年12月16日,双方对HTL1307合同项下的两台经编机就增加货款和108枚花针以《合同修改通知书》的形式订立了补充合同。但卡尔迈耶公司在订立补充合同后言而无信,对于HTL1307合同不愿意按补充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另外,对于MJ1335合同,徐长富在2013年12月31日就已经确认了零位图,但卡尔迈耶公司并没有按照徐长富确认的零位图及时装配机器,竟然到2014年2月26日还在要求徐长富确认零位图,毫无履行合同的诚意。鉴于卡尔迈耶公司不讲信誉,已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合同义务,并且违约行为致使徐长富遭受了重大经济损失,根本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为避免损失进一步扩大,徐长富于2014年4月2日通知卡尔迈耶公司解除上述两份合同。因双方对善后事宜协商无果,遂起诉请求,1、判令卡尔迈耶公司立即归还徐长富预付款632万元及利息损失31万元;2、判令卡尔迈耶公司支付违约金106.35万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上述两项请求合计7693540元。本诉原告徐长富为支持其诉讼请求提供以下证据:1、2013年5月28日徐长富与卡尔迈耶公司双方签订的编号为HTL-1307的销售合同。2、2013年5月28日双方签订的编号为MJ-1335的销售合同。证据1、2证明双方有买卖合同关系。3、2013年12月16日合同修改通知书。该通知书实际不是2013年12月16日签署的,因为合同的电子版卖方发送时间是2013年12月16日,因徐长富当时不在绍兴,所以卡尔迈耶公司的经办人员范敏捷到绍兴去于2013年12月26日签署的。证明双方对原合同进行了补充,徐长富要增加108枚花针,卡尔迈耶公司需要增加货款。4、往来信函。2014年2月21日卡尔迈耶公司的回函中还要求我公司重新确定零位图,另行通知交货期,证明卡尔迈耶公司不按照2013年12月16日的合同确定的零位图进行加工;2014年3月7日的回函中卡尔迈耶公司否认了2013年12月16日签署的补充合同;2014年3月3日回函中证明2013年12月16日确定了零位图。往来信函可以证明卡尔迈耶公司不愿按照合同及补充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义务。上述证据是针对HTL-1307的销售合同。5、2013年6月3日工行汇款凭证,证明徐长富汇款给卡尔迈耶公司300万元。2013年6月8日工行汇款凭证,证明徐长富汇款给卡尔迈耶公司332万元。6、2013年12月31日零位图确认邮件。证明卡尔迈耶公司2013年12月26日发邮件要求我们确认零位图,2013年12月31日我们修改确认以后发给了卡尔迈耶公司。该邮件是针对MJ-1335的销售合同。7、2014年1月29日传真件1份。证明卡尔迈耶公司承认双方对确认的两份合同的零位图意见至今未统一,交货期推迟。说明卡尔迈耶公司出尔反尔,双方在2013年12月16日已经确认了针对HTL-1307零位图。卡尔迈耶公司应该按照徐长富的零位图要求提供符合条件的设备。8、2014年2月26日传真件1份。MJ-1335的零位图在2013年12月31日徐长富已经发给卡尔迈耶公司。卡尔迈耶公司应该按照徐长富的零位图要求提供符合条件的设备。9、解除合同通知书。卡尔迈耶公司一再表示不能加针,拒绝履行合同,徐长富不得不依法解除合同。审理中,本诉原告徐长富补充提供证据:10、2014年5月10日合同书1份。证明徐长富已经向其它厂商购买了6台同型号的设备。因此徐长富已经不需要再继续履行与卡尔迈耶公司的合同。11、浙江省绍兴市公证处公证书一份,证明徐长富向卡尔迈耶公司代理发出邮件确认零位图。本诉被告卡尔迈耶公司答辩:徐长富本诉的诉请无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依法驳回。一、双方签订的合同合法有效,本案中徐长富至今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付款及提货义务。二、徐长富无任何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可以要求解除双方签订的合同。三、本案的违约责任在于徐长富违反合同相应的条款。所以,卡尔迈耶公司不应当返还预付款及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四、要求徐长富明确诉争的两份合同是否予以履行,因为涉及到卡尔迈耶公司反诉的相应诉讼请求的主张。本诉被告卡尔迈耶公司对本诉原告徐长富举证证据的质证意见:1、对HTL-1307合同的真实性没有异议。合同约定交货期是2013年12月20日,2013年11月13日合同修改,将交货期定为2014年2月14日。HTL-1307合同约定付款方式为合同签订后一周付款30%,交货前6周付30%,提货付40%。依据合同15.3条,徐长富在14.3条规定的宽限期内结束后10周内仍未付款提货,卡尔迈耶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并将预付款作为违约赔偿金,该条约定也是卡尔迈耶公司提出反诉请求第2项的合同依据。徐长富明确不再履行合同,可以作为本案的事实依据。合同第24条附注,徐长富需于交货期前10周内将零位图交卡尔迈耶公司,否则卡尔迈耶公司不得不推迟交货。综上,可以证明徐长富存在违约的情况。2、对MJ-1335合同的真实性没有异议。合同第9条约定交货日期是2014年2月28日,付款方式是30%预付款,余款在交货前一次性付清。证明徐长富存在付款延期的违约情形。对合同第15条和第24条的质证意见和上述的质证意见一致。3、对2013年12月16日《合同修改通知书》真实性没有异议。但是徐长富证明的实际签署日期与合同修改书上日期不符,没有看到相关证据,不予认可。合同修改书并不代表零位图的确认,合同修改书中从未体现零位图的概念,除非徐长富能提供由其确认盖章的零位图。4、对2014年2月16日徐长富发给卡尔迈耶公司的催告函真实性认可,但不认为催告函能反映出卡尔迈耶公司有违约的情形。对2014年2月21日要求履行合同的函真实性予以认可,是卡尔迈耶公司出具给徐长富的。卡尔迈耶公司是依据合同要求徐长富履行付款义务。按照合同约定徐长富应该在2014年1月4日前支付30%的预付款,但是在2014年2月21日之前卡尔迈耶公司没有收到,所以徐长富有违约的情形。卡尔迈耶公司要求徐长富在零位图上盖章确认。对2014年2月25日的催告函真实性予以认可。质证意见和之前一致,卡尔迈耶公司没有违约,是徐长富违约。对卡尔迈耶公司2014年3月3日发给徐长富要求履行合同的函的真实性予以确认,徐长富认为2013年12月16日已经确认了零位图,但是该零位图并没有签字确认,而且用该零位图可能会产生一些问题,如果徐长富坚持的话,卡尔迈耶公司要求徐长富签字确认。同时该函件中卡尔迈耶公司陈述了既然徐长富认为需要按照补充协议进行加针,在卡尔迈耶公司告知风险后徐长富仍然坚持要求,卡尔迈耶公司已经在2014年3月3日做好了设备,同时通知徐长富2014年3月5日前进行付款提货,并告知逾期将按合同14.3条执行。对2014年3月6日催告函的真实性予以认可。徐长富称卡尔迈耶公司无法对机器设备进行保障,要求卡尔迈耶公司在2014年3月10日前给予答复。徐长富在至今没有提货及生产调试的情况下,认为机器设备存在质量问题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2014年3月7日卡尔迈耶公司已就相关问题作出答复,因为增加108枚花针是非常规做法,卡尔迈耶公司已经告知加针后可能会出现的问题,徐长富坚持这么做,卡尔迈耶公司已经将设备装配完成。如果徐长富认为解除合同的理由在于机器设备存在质量问题,可以由徐长富申请国内或国际任何一家机构对机器设备的质量进行鉴定,同时按照鉴定结果作为法院裁判的依据。5、对银行汇款凭证没有异议,但该汇款凭证能证明徐长富之前付款的行为,也证明徐长富存在未能按期足额付款的违约情形。6、对证据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是按照徐长富提供的零位图,根本就没有布针位置,卡尔迈耶公司可以提供该邮件的附件予以证明。7、对证据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是即便按徐长富的说法,卡尔迈耶公司在2014年3月3日已经告诉徐长富提货,2014年4月2日再次要求提货,所以卡尔迈耶公司不存在违约的情形。8、对证据的真实性没有异议。合同交货期是2014年2月28日,合同约定零位图在交货前10周提供。按照徐长富的说法,他们是在2013年12月31日确认零位图,卡尔迈耶公司应该在之后的70天内交货,卡尔迈耶公司的交货时间应该是在2014年3月中旬。卡尔迈耶公司在2014年3月3日已经函告徐长富履行提货义务。2014年4月2日再次函告徐长富提货付款。所以卡尔迈耶公司没有违约。9、对证据的真实性没有异议。徐长富已经明确不再履行合同,卡尔迈耶公司的反诉请求将自动调整为第二项,要求徐长富按双方合同承担违约责任。10、对徐长富补充提供的与其他单位签订的购销合同真实性不能确认,合同是否真实履行也无法确认。徐长富由此来说明其不再履行与卡尔迈耶公司签订的合同,卡尔迈耶公司只能接受解除合同。11、公证书只是反映徐长富的邮件发送过程,但邮件实际内容没有反映。该证据不能证明案件事实,更不能证明徐长富将零位图交由卡尔迈耶公司确认。反诉原告卡尔迈耶公司反诉诉称:2013年5月28日,卡尔迈耶公司与徐长富签订了编号为HLT-1307的销售合同,合同约定,由卡尔迈耶公司为徐长富定作型号为TL59/1/24的两台贾卡拉舍尔经编机;付款方式为合同订立后一周付款30%,交货前6周付款30%,提货时支付剩余40%;2013年11月13日,双方将合同交货期修改为2014年2月15日;2013年12月16日,双方将合同金额变更为9948120元。2013年5月28日,卡尔迈耶公司与徐长富签订了编号为MJ1335的销售合同,合同约定,由卡尔迈耶公司为徐长富定作型号为MJ59/1-B的四台贾卡拉舍尔经编机;合同金额为11695000元;付款方式为合同订立后一周付款30%,提货时支付剩余70%;合同交货期为2014年2月28日和2014年3月31日。合同签订后,卡尔迈耶公司在徐长富未能足额按合同约定支付预付款的情况下,仍然按合同及徐长富的要求,完成了上述设备的制造义务,同时,卡尔迈耶公司以书面的形式在2014年2月21日、3月3日、3月7日、4月2日函告徐长富履行提货及付款义务。2014年4月2日,徐长富以所谓的质量问题为由提出解除合同。现卡尔迈耶公司认为,双方签订的合同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徐长富在未能履行合同的付款及提货、验收的情况下坚持不再履行合同义务,其行为已经构成根本违约。徐长富定制的所有机器设备将根本无法处理及销售,损失巨大。反诉请求,1、要求依法判令徐长富继续履行双方签订的两份销售合同,立即提货并支付货款15323120元,同时承担合同总价的5%的违约金即1082156元;2、如徐长富坚持拒绝继续履行合同,则请求判令徐长富承担合同总价30%的违约金即6492936元;3、本案所有的诉讼费用由徐长富负担。反诉原告卡尔迈耶公司为证明自己反诉请求提供以下证据:1、合同编号HLT-1307的销售合同及合同修改书一份,证明卡尔迈耶公司与徐长富之间的合同关系。2、卡尔迈耶公司发给徐长富的三份函件,时间分别是2014年2月21日、2014年3月3日、2014年3月7日,证明卡尔迈耶公司在完成合同编号HLT-1307的销售合同项下产品后,催促徐长富履行付款提货义务,但徐长富并未履行。3、合同编号MJ1335的销售合同一份,证明卡尔迈耶公司与徐长富之间的合同关系。4、2014年3月3日和2014年4月2日的函件,证明卡尔迈耶公司要求徐长富履行付款义务,但徐长富并未履行。反诉被告徐长富答辩:1、徐长富已于2014年4月2日依法通知卡尔迈耶公司解除两份合同,并且已向其他厂商购买经编机。没有必要跟卡尔迈耶公司履行合同;2、徐长富不存在未足额支付预付款的情况;3、造成本案的根本原因是由于卡尔迈耶公司违约造成的,卡尔迈耶公司不愿按照确定的零位图定作机器,这才是根本原因;4、两份合同是由卡尔迈耶公司提供格式给徐长富,有关条款显失公平,依法无效。反诉被告徐长富对反诉原告卡尔迈耶公司举证证据的质证意见:1、对合同真实性没有异议,对五份函件的真实性没有异议。2、合同第十条规定交货期6周前付预付款,第二十四条规定,交货期10周前提供零位图,卡尔迈耶公司认为零位图确认10周后交货,说明交货期是可能变化的,包括对方函件中也反映了重新确认零位图及交货期。交货期是随着零位图确认时间的变化而变化,可以得出第二期预付款的交付也是随着交货期的变化而变化。3、卡尔迈耶公司如果正常履行合同,徐长富最迟应在2014年2月1日交付第二期预付款,合同这样约定是有一定道理的,这里的第二期预付款相当于进度款,作为定作人应该看到承揽人在按照定作人提供的零位图定做机器时才有义务支付第二期预付款。4、卡尔迈耶公司作为提供格式合同方,合同第14.2条、第15.3条显失公平。根据合同法有关规定,这是无效的。5、2014年3月7日卡尔迈耶公司发给徐长富的函,只受原合同约束,证明卡尔迈耶公司没有全面履行补充合同的意愿。本院经审理查明:2013年5月28日同一天,徐长富与卡尔迈耶公司双方订立了编号分别为HTL1307和MJ1335的两份销售合同。其中编号HTL1307合同约定,买方为徐长富,卖方为卡尔迈耶公司;徐长富向卡尔迈耶公司购买卡尔迈耶贾卡拉舍尔经编机,型号为TL59/1/24,134英寸,24针带纱条1台,单价人民币4811174元;型号为TL59/1/24,134英寸,24针不带纱条1台,单价人民币4764644元;二台总价人民币9575818元;详细的供货范围详见本合同附件;合同还约定交货时间和地点为2013年12月20日前卖方工厂交货(卡尔迈耶武进工厂交货);付款条件,30%第一期预付款,合同订立后一周内电汇至卖方银行账户;30%第二期预付款,交货前6周前电汇支付至卖方银行账户;40%余款,交货前一次性付清。如预付款未按时支付,则货期另定;卖方保证根据本合同销售给买方的货物是全新的、未经使用的,并在正常使用和维护的情况下,自货物投入运转起36个月内或货物发运后42个月(以先到期为准)内,在工艺及材料上不存在缺陷,且符合规格要求;违约责任约定,延迟交货的违约金,如卖方不能在本合同规定的期限内装运,除不可抗力因素外,买方应当首先给卖方2周的宽限期,买方在宽限期内不得要求违约金。但是,买方有权在宽限期结束后,仍按迟交的货物价格的0.5%周索取迟延交货违约金,不足一周的按一周计算。但是,迟延交货违约金最高不超过迟延交货物的5%;不能交付的违约金,对于卖方明确告知不能交付的货物,买方有权要求卖方按照不能交付的货物5%支付违约金。除此之外,卖方不承担其他赔偿责任;买方未按期提货的违约责任,如果买方未按合同规定的交货期付款提机,卖方给予买方2周的宽限期,卖方在宽限期内不得要求违约金。但是卖方有权自宽限期结束后,按未提货价格的0.5%周索取迟延提货违约金;合同终止条款约定,下列事件属于根本违约,守约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要求赔偿。卖方在合同规定的宽限期结束后10周内仍未将货物发运的;买方未在规定的预付款期限结束后1周内付预付款的;买方在规定的宽限期内结束后10周内仍未付款提货,卖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将预付款作为违约赔偿金。合同还约定责任限制,在任何情况下,无论是基于合同责任或侵权责任,任何一方均不对因本合同或违约引起的或与之有关的间接损失或损害(包括但不限于利润、收入损失、业务损失等)承担责任,不论合同当事人是否被告知发生这种间接损失的可能。本合同下所有通知和通讯均要求递送或传真至本合同开始明确的地址或传真号码(或者是对方随后以书面形式通知的其他地址或传真);合同最后条款附注约定,买方须于合同交货期之前10周将零位图提供给卖方,否则卖方将不得不推迟交货。合同还提及整个合同包括以下内容,一个工具箱、一个贾卡检测控制器、一个用于梳栉调节扳手、一套18条带的钢丝梳栉。合同还附有相关技术参数等附件。编号MJ1335的合同约定,买方为徐长富,卖方为卡尔迈耶公司;徐长富向卡尔迈耶公司购买卡尔迈耶贾卡拉舍尔经编机,型号MJ59/1-B,134英寸,24针(供货范围1),2台,单价人民币2908000元,总价5816000元,型号MJ59/1-B,134英寸,24针(供货范围2),1台,单价2918500元,型号MJ59/1-B,134英寸,24针(供货范围3),1台,单价2960500元,总价11695000元;卡尔迈耶武进工厂交货;交货时间和地点,第一批发运2台(供货范围1)于2014年2月28日卖方工厂交货;第二批发运1台(供货范围2)及1台(供货范围3)于2014年3月31日卖方工厂交货;付款条件约定,30%预付款在合同签订1周内电汇支付到卖方银行账户,余款在交货前一次付清,如预付款未按时支付,则货期另定;合同其他条款的约定基本与上述HTL1307合同内容一致。上述两份合同签订后,徐长富按合同约定,向卡尔迈耶公司支付了合同标的接近30%的预付款共计632万元(2013年6月3日支付300万元,2013年6月8日支付332万元)。2013年11月13日,徐长富与卡尔迈耶公司就HTL1307合同签订了一份《合同修改通知书》1,将2台同型号规格的经编机供货范围有不同地方调整为2台完全一致,总价也由原9575818元调整为9934296元;交货时间也由原2013年12月20日之前调整为2014年2月15日前。2013年12月16日,徐长富与卡尔迈耶公司再次就HTL1307合同签订了一份《合同修改通知书》2,将2台同型号规格经编机供货范围修改为增加108枚花针。总价也由9934296元调整为9948120元。2013年12月26日,徐长富与卡尔迈耶公司就MJ1335的合同也签订了《合同修改通知书》一份,对合同中(供货范围3)进行部分修改。上述合同签订后,卡尔迈耶公司进行了经编机的生产加工。嗣后,徐长富与卡尔迈耶公司就增加108枚花针问题、确定零位图问题、支付预付款问题、催促履行合同提货义务等问题多次发生函件往来,各执一词。2014年2月16日,徐长富向卡尔迈耶公司发出催告函,主要内容为,双方就2013年5月28日签订的HTL1307合同项下的2台经编机,多次对合同内容进行了调整,2013年12月16日,双方对合同内容变更,在零位图处增加108针花针,同时价格也进行了调整。嗣后,本人多次电话催促及专程到公司沟通,要求及早安排生产和具体交货时间,以便本人支付货款。但贵司一直以设备上无法增加108枚花针或增加花针就无法保证质量为由进行推卸。现合同约定的交货期已过,贵司未能交货构成违约。2014年2月21日,卡尔迈耶公司向徐长富发出关于要求履行合同的函,主要内容为对徐长富的2014年2月16日的催告函答复如下,根据HTL1307合同及合同修改通知书,交货期为2014年2月15日。徐长富应于2014年1月4日前支付上述第二期30%预付款,到目前徐长富仍未支付。为避免损失进一步扩大,要求徐长富尽快支付30%第二期预付款,并按照我司要求重新确定零位图,待我司收到上述第二期预付款和重新确认的零位图后再另行通知交货期。2014年2月25日,徐长富回函卡尔迈耶公司,主要内容为,对徐长富2014年2月21日的回函收到,本人认为,贵司要求我方重新确认零位图后再另行通知交货期的说法不负责任。我方是根据贵司的零位图签署合同修改书,在零位图增加108枚花针。因此,“重新确认零位图”不能成为贵司至今未能交付的一个托辞。现要求贵司在2014年3月10日前向我方交付合同项下的机器设备,否则,我方将解除HTL1307合同,并追究贵司的违约责任。关于余款,我方会在提货时一并付清。2014年3月3日,卡尔迈耶公司发函给徐长富,内容为,原合同HTL1307没有加针要求,我们是根据你方2013年12月5日邮件要求制作的零位图,同时我们通过代理斯伊利商贸(上海)有限公司2013年12月6日邮件明确告知了你方,由于加装花梳针产生的机器问题和后果,我们不负责(附邮件)。你方在充分了解了该风险后仍坚持于2013年12月16日确认了零位图。我方已按照你方的要求完成了机器,请于2014年3月5日前付款提机。逾期将根据合同违约金条款执行。2014年3月6日,徐长富回函卡尔迈耶公司,内容为,对2014年3月3日的回函收悉。贵司作为一家在业内享有盛誉的设备制造商,对产品质量有严格的要求。现贵司回函中对自己生产的机器不能保证质量的说法我方表示遗憾。但为了慎重,我方再次确认,你方根据HTL1307合同及修改书生产的机器能否保证质量,并给予质量承诺。请贵司2014年3月10日前给予答复,否则,我方认为贵司上述回函中“不能保证质量”的说法不能成立。2014年3月7日,卡尔迈耶公司回函徐长富,内容为,我公司对HTL1307合同中的机器设备质量问题负责,我方受原合同标准及合同义务的约束。由于你方后期要求我公司按非标准常规做法添加花梳针,我方之前已经充分善意的书面告知你方变更加针后有可能产生的机器问题,且我公司不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现你方执意要求变更加针,则风险将完全由你方承担。你方要求将该风险强加至我公司无任何事实与法律依据,我公司不予认可。我司已经按照你方的要求完成机器设备的生产,请你方依据合同约定条款及我司函件,履行合同约定的付款提货义务。卡尔迈耶公司就MJ1335的合同也分别于2014年3月3日、2014年4月2日两次向徐长富发出要求履行合同的函。徐长富于2014年4月2日向卡尔迈耶公司发出解除合同通知书,主要内容为因卡尔迈耶公司不愿意按HTL1307合同的合同修改通知书履行,且对MJ1335的合同徐长富在2013年12月31日就已经确认了零位图,卡尔迈耶公司竟然还要求徐长富确认零位图,毫无履行合同诚意可言。现通知卡尔迈耶公司解除两份合同,并保留追究违约责任的权利。徐长富因上述纠纷与卡尔迈耶公司发生争议,遂诉至本院。关于上述两份合同中的“零位图”的专业术语等问题,本院向江南大学教授请教。教授回答“零位图”主要是指经编机机器配件梳栉排针顺序图(俗称花针排列顺序)。经编机机器配件梳栉本身不影响机器的使用质量,但是如果超过合理范围的加针,会导致机器产生撞针(针过多过密导致),可能会影响机器的使用质量。经编机机器配件梳栉可以随当事人的要求进行调换或重新确定排针顺序(花针顺序,不同针排列可以编织不同的花型)。对徐长富与卡尔迈耶公司双方争议的如何确定“零位图”的问题及确定时间问题,徐长富虽然在法院审理中继续举证新证据,由浙江省公证处出具公证书,反映徐长富向卡尔迈耶公司的业务代理所发邮件经过,但是该证据也无法看出徐长富向卡尔迈耶公司代理斯伊利商贸(上海)有限公司业务员范经理发出的邮件内容就是对HTL1307合同、MJ1335的合同项下设备“零位图”确认。在本院审理中,卡尔迈耶公司为证明自己实际损失,自行委托常州中瑞延陵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对HTL1307合同、MJ1335合同项下6台经编机设备市场拟转让价格进行评估,2014年10月9日,常州中瑞延陵资产评估有限公司评估报告书确认该6台经编机拟转让价格为人民币1102.10万元。卡尔迈耶公司评估目的是证明经编机受市场行情影响,价格严重下跌,徐长富违约拒绝继续履行合同,造成卡尔迈耶公司实际损失巨大。经当事人确认,本院归纳争议焦点为:1、徐长富与卡尔迈耶公司之间所签订的合同是销售合同性质还是加工承揽合同性质,合同是否应予解除;2、履行合同中违约责任应如何确定;3、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数额是否合理,是否需要调整。本院认为:关于争议焦点1,徐长富与卡尔迈耶公司签订的《销售合同》及《合同修改书》均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应属合法有效。双方所签订的是以经编机为主的销售合同,合同中涉及的“梳栉”仅是经编机的附属必配配件。双方所签合同不是以“梳栉”、“零位图”为主的具有加工承揽性质的合同。因徐长富在本院审理中已经明确表示拒绝继续履行合同,卡尔迈耶公司也表示可以接受。因此,继续履行合同已无实际意义,本案双方销售合同应予解除。关于争议焦点2,双方在履行合同中,哪方存在违约的问题。按合同条款约定不折不扣地进行履行是合同双方应尽的义务。本案中,双方围绕增加花针、确定零位图及支付第二期预付款等产生了争议。从双方函件内容看,双方对增加花针及确定零位图时间已经达成了统一。期间,卡尔迈耶公司就HTL1307合同项下设备增加108针花针可能存在的风险也作了善意提醒,但这些都不影响HTL1307合同最终的履行。HTL1307合同最终未能履行是由于徐长富一方未能按约支付第二期30%的预付款。而且根据合同约定,如预付款未能按约支付,则货期另定。因此,在徐长富不能按期支付预付款,则卡尔迈耶公司有权另定交付期。对此,HTL1307合同的违约方应确定为徐长富。对MJ1335的合同的履行,徐长富不仅没有证据证明其向卡尔迈耶公司交付经过确认的零位图,且徐长富没有按照合同约定及卡尔迈耶公司的通知履行带款提货义务,MJ1335合同的违约责任方亦确定为徐长富。关于争议焦点3,徐长富与卡尔迈耶公司签订的销售合同中约定的违约责任处罚条款,是基于卡尔迈耶公司作为生产制作企业,需要投入更多的资金、人力、物力,且一旦设备滞压将会承担更多的风险。双方所签合同中违约制裁金额不对等的本意是督促合同双方应严格遵守合同,而不是轻易毁约。因此,应该尽量尊重合同双方的本意,合同中约定的以总货款30%的预付款作为违约赔偿金条款并无不当。综上,本诉原告徐长富的诉讼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反诉原告卡尔迈耶公司的诉讼请求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九十四条第(二)项、第九十七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解除徐长富与卡尔迈耶(中国)有限公司之间签订的两份《销售合同》;二、驳回徐长富的诉讼请求;三、徐长富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卡尔迈耶(中国)有限公司合同违约金6492936元。本诉案件受理费65655元、保全费5000元,反诉案件受理费60116元,合计130771元,均由徐长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同时按《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行:南京市农业银行山西路支行,账号:10×××75)。审判长 张 梅审判员 潘慧勇审判员 刘敬兵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郭靓婕附录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第六十一条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第九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第九十七条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第一百零八条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