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博调确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申请人李志刚、申请人郝志昆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博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志刚,郝志昆

案由

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法律依据

全文

博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博调确字第3号申请人李志刚,男,汉族,1989年5月22日出生。申请人郝志昆,男,汉族,1994年3月5日出生。申请人李志刚、申请人郝志昆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案,经博爱县磨头镇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申请人与被申请人2015年2月13日达成如下协议:郝志昆在2015年3月13日前将借款叁万元偿还李志刚,如逾期则承担该借款总额20%的违约金。经本院审查,上述协议符合确认条件,本院予以确认。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审判长  毕琼杰审判员  张继新陪审员  张小燕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路莉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