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博调确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申请人李志刚、申请人郝志昆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博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志刚,郝志昆
案由
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法律依据
全文
博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博调确字第3号申请人李志刚,男,汉族,1989年5月22日出生。申请人郝志昆,男,汉族,1994年3月5日出生。申请人李志刚、申请人郝志昆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案,经博爱县磨头镇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申请人与被申请人2015年2月13日达成如下协议:郝志昆在2015年3月13日前将借款叁万元偿还李志刚,如逾期则承担该借款总额20%的违约金。经本院审查,上述协议符合确认条件,本院予以确认。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审判长 毕琼杰审判员 张继新陪审员 张小燕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路莉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