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宁商终字第6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3-17
案件名称
上诉人南京鑫宝帝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雷中元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南京鑫宝帝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雷中元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商终字第6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南京鑫宝帝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天山路5-2号。法定代表人张信,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丁浩、吴鹏,江苏天哲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雷中元,男,1981年11月13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张云,江苏正大求实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南京鑫宝帝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宝帝公司)与雷中元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3日作出(2014)雨商初字第334号民事判决,上诉人鑫宝帝公司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鑫宝帝公司于2015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上诉人鑫宝帝公司自愿撤回上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鑫宝帝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法院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1175元,减半收取为587.5元,由上诉人鑫宝帝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吴劲松审 判 员 刘阿珍代理审判员 夏奇海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陈 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