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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敖民初字第95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庞亚军与高明明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敖汉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庞亚军;高明明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敖汉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敖民初字第956号原告庞亚军,男,1964年12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敖汉旗。被告高明明,男,30岁,汉族,个体,住敖汉旗。本院在审理原告庞亚军与被告高明明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庞亚军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庞亚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蔺阳光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 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