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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蜀民一初字第0095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4-01

案件名称

占德莉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三里庵支行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占德莉,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三里庵支行

案由

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蜀民一初字第00955号原告:占德莉,女,1971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被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三里庵支行。法定代表人:迟新彬,该支行行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占德莉与被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三里庵支行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占德莉于2015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占德莉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占德莉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占德莉承担。代理审判员 周 莉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刘晓玲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