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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昆民初字第35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7-13

案件名称

黄荣华、赵美花与杨红喜、王赛等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荣华,赵美花,杨红喜,王赛,陈振华,昆山市汇科电子有限公司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昆民初字第354号原告黄荣华。原告赵美花。被告杨红喜。被告王赛。被告陈振华。第三人昆山市汇科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千灯镇石浦鹤峰路300号,组织机构代码79654022-0。原告黄荣华、赵美花与被告杨红喜、王赛、陈振华、第三人昆山市汇科电子有限公司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9日立案受理。原告黄荣华、赵美花于2015年2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杨红喜、王赛、陈振华、第三人昆山市汇科电子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黄荣华、赵美花申请撤诉,属于对其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荣华、赵美花撤回对被告杨红喜、王赛、陈振华、第三人昆山市汇科电子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488元,减半收取2744元,保全费1920元,总计4664元由原告黄荣华、赵美花负担。代理审判员  孙守旺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肖 月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