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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秦执字第271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4-2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蒋磊与被执行人吴雷、王婷婷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蒋磊,吴雷,王婷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秦执字第2715号申请执行人蒋磊,男,1979年9月28日生。委托代理人葛松涛,江苏九州祥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吴雷,男,1980年10月8日生。被执行人王婷婷,女,1983年7月26日生。申请执行人蒋磊与被执行人吴雷、王婷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5月28日作出的(2013)秦民初字第448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被告吴雷、王婷婷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归还原告蒋磊借款本金350000元,同时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标准给付原告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的利息(其中本金15万元的利息,自2012年7月2日起计算;其中本金5万元的利息,自2012年9月3日起计算;其中本金10万元的利息,自2012年10月1日起计算;其中本金5万元的利息,自2013年2月1日起计算)。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09月30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车辆、房产、银行、土地进行了查询,目前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的(2013)秦民初字第448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长  邬海翔执 行 员  杨厚林执 行 员  吕 锐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见习书记员  陈 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