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东西湖民初字第00404-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黄光贵与武汉科禄格通风设备有限公司、武汉富祥超亿商贸有限公司、王业训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光贵,武汉科禄格通风设备有限公司,武汉富祥超亿商贸有限公司,王业训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东西湖民初字第00404-1号原告黄光贵,无固定职业。委托代理人罗宇力,湖北凌枫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武汉科禄格通风设备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谌磊,北京惠诚(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紫。被告武汉富祥超亿商贸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艾巍。被告王业训。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光贵诉被告武汉科禄格通风设备有限公司、武汉富祥超亿商贸有限公司、王业训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黄光贵于2015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光贵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光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72元(已减半收取,原告黄光贵已交纳),由原告黄光贵负担。审 判 长 童库生审 判 员 游 惠人民陪审员 曾 晨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章曦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