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肇鼎法执字第1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2-17

案件名称

赵丽文与肇庆市华裕混凝土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肇庆市鼎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丽文,肇庆市华裕混凝土建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广东省肇庆市鼎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肇鼎法执字第19号申请执行人赵丽文,男,汉族,1979年6月2日出生,住肇庆市端州区。被执行人肇庆市华裕混凝土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肇庆市鼎湖区。法定代表人陆英潮。申请执行人赵丽文与被执行人肇庆市华裕混凝土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肇鼎法民二初字第223号及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肇中法民三终字第78号民事判决书均已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上述判决书,被执行人肇庆市华裕混凝土建材有限公司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欠款646017.33元。因被执行人没有全面履行付款义务,本案已立案执行。经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赵丽文与被执行人肇庆市华裕混凝土建材有限公司达成执行和解。被执行人已履行付款义务,并缴纳本案执行费,申请执行人赵丽文已出具结案证明。本院认为,被执行人肇庆市华裕混凝土建材有限公司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肇鼎法执字第19号案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彭       坚审判员 刘志文审判员张绍煌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俞   立   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