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宜民初字第110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4-30
案件名称
胡莹亮、宜兴市华强礼品有限公司与宜兴市华强礼品有限公司、王志强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莹亮,宜兴市华强礼品有限公司,王志强,沈惠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宜民初字第1107号原告胡莹亮。委托代理人胡冠平。被告宜兴市华强礼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西渚镇西渚村。法定代表人王志强。被告王志强。被告沈惠芬。本院于2014年5月23日受理了原告胡莹亮与被告宜兴市华强礼品有限公司、王志强、沈惠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胡莹亮于2015年2月15日向本院提起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胡莹亮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莹亮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150元,由原告胡莹亮负担。代理审判员 闫文杞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潘新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