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相民二初字第0021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2-27
案件名称
孔晓峰与代晓明、淮北市国信公证处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孔晓峰,代晓明,淮北市国信公证处
案由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相民二初字第00212号原告:孔晓峰,女,1960年7月21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被告:代晓明(曾用名戴晓明),女,1971年11月18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被告:淮北市国信公证处,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法定代表人:徐东,该处主任。原告孔晓峰与被告代晓明、淮北市国信公证处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6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孙雪薇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孔晓峰于2015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孔晓峰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孔晓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孔晓峰负担。代理审判员 孙雪薇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罗晓晶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