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武东开民二初字第0009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5-06
案件名称
武汉山力板带技术工程有限公司与黄石市盛冶薄板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5)鄂武东开民二初字第00095号原告:武汉山力板带技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东信路创业街8号楼第十五层。法定代表人:李运城,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杜博,湖北元初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纪丽,湖北元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石市盛冶薄板有限公司,住所地:黄石市黄金山新区铁山工业园。法定代表人:赵利新,总经理。原告武汉山力板带技术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黄石市盛冶薄板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周琼独任审判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被告已支付拖欠货款为由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汉山力板带技术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7332元,减半收取8666元,由原告武汉山力板带技术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周 琼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雯”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