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太民一初字第0067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7-24
案件名称
赵利萍与刘明兵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太民一初字第00678号原告:赵某(又名赵莉萍),女,1978���4月24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太和县。委托代理人:孙阜铭,男,1967年10月16日生,汉族。被告:刘某(又名刘明灵),男,1976年9月17日生,汉族,住址。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诉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张显中审 判 员 阮福全人民陪审员 张 侠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佳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