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执字第00120-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3-31
案件名称
李义忠与黄金斗保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5
法院
南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陵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义忠,黄金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执字第00120-5号申请执行人:李义忠,男,汉族,住所地南陵县三里镇被执行人:黄金斗,男,汉族,住所地南陵县籍山镇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南民二初字第0039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月14日向被执行人黄金斗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黄金斗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黄金斗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黄金斗的配偶曹素清在中国农业银行三里分理处的存款38696.42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黄旭初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宗森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