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苍溪民初字第50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4-01
案件名称
曹武贤、张会兰与四川赞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苍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武贤,张会兰,四川赞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苍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苍溪民初字第507号原告:曹武贤,男,生于1946年4月3日,汉族,四川省苍溪县人。原告:张会兰,女,生于1947年5月3日,汉族,四川省苍溪县人。被告:四川赞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文,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曹武贤、张会兰与被告四川赞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依法于2015年1月28日向原告发出案件受理通知书,告知原告七日内缴纳诉讼费,原告逾期未缴纳。本院认为,原告未在规定的时间内缴纳诉讼费也未申请诉讼费减交、免交或缓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曹武贤、张会兰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杨 得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向晓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