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周商初字第159-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山东周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韩刚、张艳、郭良民、李月美、孙兰奎、李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周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韩刚,张艳,郭良民,李月美,孙兰奎,李莉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周商初字第159-1号原告:山东周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周村区。被告:韩刚。被告:张艳。被告:郭良民。被告:李月美。被告:孙兰奎。被告:李莉。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周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韩刚、张艳、郭良民、李月美、孙兰奎、李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山东周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告韩刚、张艳、郭良民、李月美、孙兰奎、李莉316924.84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已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山东周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韩刚、张艳、郭良民、李月美、孙兰奎、李莉在各银行账户内的存款316924.84元,如无存款或存款不足,即查封或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涛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马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