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阳东法刑初字第4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7-24
案件名称
陈某甲销售假药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阳江市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甲
案由
生产、销售假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阳东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阳东法刑初字第40号公诉机关阳东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甲,男,住广东省阳江市阳东县,初中文化。因本案于2014年11月10日被阳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8日被阳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5年1月23日被阳东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5年2月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阳东县人民检察院以东检诉刑诉(2015)2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甲犯销售假药罪,于2015年2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2月1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阳东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梁耀元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甲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甲在经营新洲居委会卫生站期间,于2013年尾开始从陈某乙(在逃)处分批购进加味人参五味子糖浆三箱共90瓶。被告人陈某甲在明知购进的加味人参五味子糖浆为假药的情况下,将加味人参五味子糖浆存放在卫生站隔壁的广珍香腊味加工厂,除少部分其妻子自用之外,其余加味人参五味子糖浆用于出售。2014年11月10日,阳东县公安局民警从广珍香腊味加工厂查获剩余31瓶加味人参五味子糖浆。经阳东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鉴定,被查获的加味人参五味子糖浆为假药。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陈某丙的证言;搜查笔录、扣押清单;复函;指认照片;执业许可证;身份材料;抓获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为牟取非法利益,违反国家法律规定,销售假冒的加味人参五味子糖浆90瓶,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药罪。阳东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陈某甲销售假药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依法应予支持。被告人陈某甲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同时销售的假药尚未造成危害后果,可以从轻处罚。对被告人陈某甲适用缓刑对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陈某甲犯销售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6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二、查扣的假药予以没收,由阳东县公安局执行销毁。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陈德清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XX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