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库执字第37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李海存与高柱其他民事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库尔勒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库尔勒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海存,高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库执字第374号申请人李海存,男,汉族。被执行人高柱,男,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库民初字第1584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高柱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位于库尔勒萨依巴格辖区退水渠路16号盛世名居小区20栋1单元501室房屋产权过户给李海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 军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胡建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