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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执字第16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6-07-15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丰县支行与马美娟、张晓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丰县支行,马美娟,张晓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东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执字第167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丰县支行。法定代理人丁敏。被执行人马美娟。被执行人张晓峰,男。上列当事人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2015)东民初字第10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期限履行义务。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执行人马美娟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丰支行工资款,扣划至东丰县人民法院予算外资金。二、对被执行人马美娟的工资账户继续予以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路晓东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苏 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