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执字第16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6-07-15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丰县支行与马美娟、张晓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丰县支行,马美娟,张晓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东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执字第167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丰县支行。法定代理人丁敏。被执行人马美娟。被执行人张晓峰,男。上列当事人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2015)东民初字第10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期限履行义务。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执行人马美娟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丰支行工资款,扣划至东丰县人民法院予算外资金。二、对被执行人马美娟的工资账户继续予以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路晓东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苏 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