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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宽民执字第14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3-16

案件名称

申请人刘某某与被执行人王某某婚姻家庭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宽城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某某,王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宽民执字第140号申请人刘某某。被执行人王某某。申请人刘某某与被执行人王某某婚姻家庭纠纷一案,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2日作出的(2014)宽民初字第29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全部义务,本案应予结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宽民初字第296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已履行,予以结案。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润国审判员  韩长波审判员  徐 猛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韩建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