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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丹执字第0008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3-31

案件名称

杜西伟与易先刚车辆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丹凤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凤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丹凤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丹执字第00087号申请执行人杜西伟,男.被执行人易先刚,男.申请执行人杜西伟与被执行人易先刚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4)丹民初字第00612号民事调解书限被告易先刚于2014年12月16日支付原告租金9200元,剩余54170元于2015年元月15日前付清,案件受理费1000元和诉讼保全费500元共计1500元由被告易先刚承担。调解书生效后,被执行人易先刚未在规定期限内履行上述义务,杜西伟2015年1月2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易先刚与申请人杜西伟达成和解协议:限被执行人易先刚于2015年1月28日支付杜西伟车辆租金、案件受理费和诉讼保全费共计人民币55000元,剩余670元申请人杜西伟放弃,上述款项申请执行人杜西伟已于2015年2月3日全部领取,本院(2014)丹民初字第00612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已全部履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丹民初字第00612号民事调解书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孙 祎代理审判员  龚永红代理审判员  苏艳玲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胡景巾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