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甘民申字第96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7-08
案件名称
王永珍、卢小霞与定西市第二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王永珍,卢小霞,定西市第二人民医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甘民申字第962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上诉人)王永珍,男,汉族,农民,住甘肃省定西市。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上诉人)卢小霞,女,汉族,农民,住址同王永珍。系王永珍之妻。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定西市第二人民医院,住所地甘肃省定西市。法定代表人张彦峰,该院院长。委托代理人雷声,甘肃雷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贺彦,甘肃雷诺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王永珍、卢小霞因与被申请人定西市第二人民医院(以下简称定西二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甘肃省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定中民一终字第7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王永珍、卢小霞申请再审称:原审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无裁判理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之规定,请求撤销甘肃省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定中民一终字第78号民事判决,依法进行再审,全部诉讼费用由定西二院承担。本院认为,2012年3月19日,王永珍、卢小霞抱养的女婴王梓嫣因病入住定西二院儿科,次日8时,患者王梓嫣转院至定西市人民医院,经抢救无效于当日13时10分死亡。王梓嫣病例经定西市医学会鉴定分析认为:“患儿诊断先心病、三尖瓣关闭不全,肺动脉高压(重度),支气管肺炎,诊断明确,治疗基本合理。患儿死亡考虑与先心病、支气管肺炎、心功能衰竭有关,与定西二院的诊疗过程无因果关系,不构成医疗事故。”关于定西二院在患儿王梓嫣的诊疗行为中是否存在过错、诊疗行为与患儿王梓嫣死亡的损害后果是否存在因果关系的问题,人民法院根据申请依法委托甘肃中科司法物证技术鉴定中心进行鉴定,鉴定意见为:“定西市第二人民医院在对被鉴定人王梓嫣的诊疗行为中未发现明显过错;定西市第二人民医院的诊疗行为与被鉴定人王梓嫣死亡的损害后果之间无因果关系。”本案审理中,王永珍、卢小霞亦没有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定西二院存在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法定情形,因此,王永珍、卢小霞要求定西二院承担赔偿责任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其请求应予驳回。原审处理适当,适用法律正确。综上,王永珍、卢小霞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应当再审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王永珍、卢小霞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杨 磊代理审判员 张 永 梅代理审判员 满 春 梅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杨军(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