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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执字第5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赵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某某,李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长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长执字第52号申请执行人:赵某某,汉族,农民。被执行人:李某某,男,汉族,农民。申请执行人赵某某与被执行人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山西省长治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长民初字第78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赵某某向我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李某某已履行了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西省长治县人民法院(2013)长民初字第78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申 宇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孟小慧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