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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驻民三终字第0006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7-30

案件名称

上诉人熊某某与被上诉人张某某离婚纠纷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熊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驻民三终字第0006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熊某某,男,汉族。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某,女,汉族。上诉人熊某某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汝南县人民法院(2014)汝民初字第120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熊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均按原判决执行。二审诉讼费150元,由上诉人熊某某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光明审 判 员  孙 强代理审判员  杜欣雨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赵振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