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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抚民二初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秦皇岛市抚宁县丰满板纸有限公司与铁岭方正纸箱有限责任公司、吴光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秦皇岛市抚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秦皇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抚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抚民二初字第2号原告秦皇岛市抚宁县丰满板纸有限公司,住所地抚宁县留守营镇南街。法定代表人郭志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韩绍义,公司办公室主任。被告铁岭方正纸箱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辽宁省铁岭市银州区龙山乡英城子村。法定代表人吴光勋,总经理。被告吴光勋,系铁岭方正纸箱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原告秦皇岛市抚宁县丰满板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丰满板纸公司)诉被告铁岭方正纸箱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方正纸箱公司)、吴光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陈立友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1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韩绍义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方正纸箱公司、吴光勋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2年3月9日,原告与被告方正纸箱公司签订了环保纸长期买卖合同,合同约定:合同履行地为河北省抚宁县;结算方式为每月25日对账,允许被告使用80万元,次月5日前付清余款,付完货款再发货;终止业务一个月后,结清全部货款,否则按合同法的规定处罚买方并按日加收滞纳金(滞纳金比例为总货款的2%)。合同签订后,我公司按约向被告方正纸箱公司供货,被告方正纸箱公司陆续以承兑汇票、汇款单和被告吴光勋个人银行卡与我公司结算货款至2013年12月11日。2014年8月16日,双方进行了对账,被告方正纸箱公司尚欠我公司货款1668177.30元。被告吴光勋系铁岭方正纸箱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是法定代表人,其滥用股东权利,违反了公司法的规定,应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原告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二被告连带支付我公司货款1668177.30元及滞纳金(自2013年6月1日起至货款付请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逾期贷款利率计算)。二被告在法定答辩期限内未作答辩。原告为支持其主张提交如下证据:1、原纸买卖合同一份,证明原告与被告方正纸箱公司签订了原纸长期买卖合同的事实。2、增值税发票、收款收据各一张,证明方正纸箱公司每次提货时,原告都将该批货的增值税发票随车带给方正纸箱公司,原告给被告方正纸箱公司最后一次开增值税发票的时间是2013年3月30日,故原告与被告方正纸箱公司的业务于2013年3月30日终止。3、对账单一份,证明截止至2014年8月16日被告方正纸箱公司欠原告纸款1668177.30元的事实。4、被告吴光勋用自己的银行卡向原告付款的银行凭证三份,证明被告吴光勋的个人财产与被告方正纸箱公司的财产混同的事实;5、被告方正纸箱公司的工商登记材料一份,证明被告吴光勋系方正纸箱公司的股东,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的事实。本院对以下证据作如下确认:原告提交的上述证据,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本院予以确认。经审理查明,2012年3月9日,丰满板纸公司与方正纸箱公司签订了原纸买卖合同一份,丰满板纸公司为卖方,方正纸箱公司为买方。合同约定:以卖方提供并经买方认可的样品纸为合同执行的标准,如有质量异议,买方在二十天内提出,卖方及时派人或电话协商处理;结算方式为每月25日对账,允许买方使用80万元,次月5日前付清多余货款,付完款发货,终止业务一个月后付款并结清;此合同为长期合同,各条款约束以后的业务往来,数量以买方的电传通知为准,价款以卖方开具的发票为准。合同签订后,丰满板纸公司按约向方正纸箱公司供纸,方正纸箱公司陆续给付货款,方正纸箱公司最后一次提货时间是2013年3月30日。2014年8月16日,经双方对账,方正纸箱公司欠丰满板纸公司货款1668177.30元。另查明,被告吴光勋为方正纸箱公司股东,其于2013年8月30日、2013年9月5日三次用自己的卡号为62×××36的银行卡向丰满板纸公司汇款,合计200000元。本院认为,原告丰满板纸公司与被告方正纸箱公司签订的原纸买卖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原告按约向被告方正纸箱公司供货后,被告未按约足额支付货款,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被告方正纸箱公司于2013年3月30日最后一次从原告处提货后,未按约在一个月内结清货款,应承担违约责任,故对原告丰满板纸公司要求被告方正纸箱公司自2013年6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逾期贷款利率给付违约金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吴光勋作为方正纸箱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将公司财产与个人财产混同,应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铁岭方正纸箱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给付原告秦皇岛市抚宁县丰满板纸有限公司货款1668177.30元并支付违约金(自2013年6月1日起至本判决限定的履行期限内实际履行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逾期贷款利率计算);二、被告吴光勋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给付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9810元,减半收取9905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4905元,由二被告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陈立友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代书记员李静云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