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天门民二初字第0001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9-12-19
案件名称
何建涛与杨红兵、代军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天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天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何建涛;杨红兵;代军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全文
湖北省天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天门民二初字第00016号原告何建涛,男,1978年12月5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天门市人,高中文化程度,住天门市。被告杨红兵,男,1975年4月20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天门市人,住天门市。被告代军霞,女,1976年6月15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天门市人,住址同上。系被告杨红兵妻子。本院在审理原告何建涛诉被告杨红兵、代军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何建涛于2015年2月12日以需要重新组织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何建涛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建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25元,减半收取562.50元,由原告何建涛负担。审 判 长 廖志方人民陪审员 刘光剑人民陪审员 甘贤操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罗 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