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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灞民初字第296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3-12

案件名称

朱会琴与被告曹卫刚、曹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西安市阎良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陈某,陈甲,陈乙,曹某某,曹某,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西安市阎良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灞民初字第2962号原告陈某某。原告陈某。原告陈甲。原告陈乙。委托代理人刑某某。被告曹某某。被告曹某。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住所地。负责人原某某。委托代理人曹甲。委托代理人王某。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西安市阎良支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陈某、陈乙、陈甲与被告曹某某、曹某、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西安市阎良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某、陈乙、陈甲、陈某于2015年2月12日以提起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某某、陈某、陈乙、陈甲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某、陈某、陈乙、陈甲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986元,原告已预交。现本院减半收取,退付原告1993元,下余1993元原告自行承担。代理审判员  刘江蕾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张耀武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