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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闵民一(民)初字第18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傅某甲与傅某乙、傅某丙等分家析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傅某甲,傅某乙,傅某丙,傅某丁,傅某A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闵民一(民)初字第180号原告傅某甲,男,1965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委托代理人卢峰,上海瑞泽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汤广芝,上海瑞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傅某乙,男,1954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被告傅某丙,女,1956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被告傅某丁,女,1960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被告傅某A,男,1962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上列四被告委托代理人毛佩章,上海市光华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傅某甲与被告傅某乙、傅某丙、傅某丁、傅某A分家析产、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与法未悖,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傅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15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沈莞茜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禕勇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