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赛民监字第0000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徐铭诉内蒙古天鸿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赵俊明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和浩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赛民监字第00001号原审原告徐铭,男,55岁,汉族,个体户,现住呼市海东路海天花园*号楼*单元***室。原审被告内蒙古天鸿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地址呼市赛罕区东影南街昭君花园。原审被告赵俊明,男,66岁,汉族,现住呼市新城区新城东街3号院3号楼4单元1号原审原告徐铭与原审被告内蒙古天鸿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原审被告赵俊明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2月11日作出(2013)赛民再初字第7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裁定确有错误,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2013)赛民再初字第7号民事裁定书的执行。院 长 :王永贵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文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