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焉执字第40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马某某马穆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焉耆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焉耆回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某某,穆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焉耆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焉执字第401号申请执行人:马某某,女,回族,现住新疆。被执行人:穆某某,男,回族,现住新疆。本院在执行马某某诉穆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焉耆县人民法院依据(2009)焉民初字第13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效力,权利人马某某于2014年8月27日申请执行,申请标的为30000元,本院于2014年8月27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穆某某无财产可供执行。权利人马某某于2015年2月15日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决定对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2009)焉民初字第13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程序。二、当被执行人穆某某有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执行人马某某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马东平审 判 员 张克远代理审判员 沙 飞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岳 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