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临刑初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3-04

案件名称

被告人陈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临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武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临武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临刑初字第1号公诉机关湖南省临武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某,男,1972年11月22日出生,临武县人,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1月7日自动投案,同年1月9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4年1月4日被重新取保候审。现住在家。湖南省临武县人民检察院以湘临检公诉刑诉(2014)15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某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月28日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临武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邝助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2年6月10日,黄国章、李衣田、邝明强(均已判刑)等人经黄甫才的同意,决定在南强乡文溪村黄甫才(已判刑)的家中搞“虾公鲤鱼”的赌博活动,并决定以入股的方法筹集赌本。之后,黄国章和邝明强找到被告人陈某某,邀请其入股参与开设该“虾公鲤鱼”赌场的活动。于是,黄国章筹集5000元,李衣田筹集5000元,邝明强筹集6000元,黄甫才筹集11000元,黄兴强筹集3000元,李云筹集17000元,何柏强筹集10000元,李金丽、李杨、黄友兴、廖建华(均已判刑)等人也都筹集了赌本,其中被告人陈某某筹集5000元,共筹集赌本168000元。随后,由黄兴强管理钱、帐,在黄甫才住宅客厅内由黄国章、李衣田、邝明强、黄甫才、陈某某等人出面坐庄聚众赌博。经营几天后,因亏损部分人员退出,除退出人员外,邝明强又增加了5000元的赌本,黄兴强增加1000元,其他人员股份不变,这次共筹集到119000元的赌本,并继续合股坐庄。2012年6月17日,该赌博窝点被临武县公安局查获。另查明,被告人陈某某犯罪时,已达完全刑事责任年龄。案发后,被告人陈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具有自首情节。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1.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2.同案人黄国章、李衣田、邝明强、黄甫才、黄兴强、黄友兴、李云、何柏强、廖建华、邱发仁的证言;3.现场勘查、检查笔录;4.被告人陈某某的户籍资料、辨认笔录及照片、《扣押物品清单》、(2012)临刑初字第174号刑事判决书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本院依照社区矫正的相关规定委托临武县司法局对被告人陈某某进行审前调查。经调查,被告人陈某某符合社区矫正的要求,临武县司法局建议对其实行社区矫正。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营利为目的,伙同他人开设赌场聚众赌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公诉机关指控其所犯罪名成立。在共同犯罪过程中,被告人陈某某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按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案发后,被告人陈某某能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根据被告人陈某某的犯罪事实、情节等,对其作出的量刑建议合法、适当,本院予以采纳。结合被告人陈某某的犯罪事实、情节和悔罪表现,并根据湖南省临武县司法局对被告人陈某某作出的符合社区矫正适用条件、且同意对其实行社区矫正的调查评估报告,本院决定对被告人陈某某宣告缓刑。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陈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二、追缴被告人陈某某非法投资五千元(¥:5000),追缴其犯罪所得人民币五百元(¥:500),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刘 军代理审判员  郑生冬人民陪审员  王昭文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陈送姣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在被告人最后陈述后,审判长宣布休庭,合议庭进行评议,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的法律规定,分别作出以下判决:(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