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城刑二初字第2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谭宏涛容留他人吸毒、非法持有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拉萨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宏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三百四十八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
全文
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城刑二初字第25号公诉机关西藏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谭宏涛,别名谭洪桃,男,1985年3月23日出生,汉族,四川省遂宁市射洪县人,文盲,无业,捕前住本市。曾因抢劫罪于2005年11月28日被拉萨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此次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非法持有毒品一案,于2014年10月3日被拉萨市公安局禁毒支队抓获并刑事拘留,当月31日被拉萨市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拉萨市公安局看守所。西藏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以城关区院公诉刑诉(2015)4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谭宏涛犯容留他人吸毒罪、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5年1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方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西藏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聂坤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谭宏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10月3日凌晨,被告人谭宏涛容留吸毒人员谭某、刘某、李某,在本市德吉路新东方宾馆自己入住的房间内吸食毒品,当场被公安机关抓获。后经依法搜查,分别从被告人谭宏涛身上及羽绒服内缴获可疑物一小包,从该房间床头柜上缴获可疑物一包。经鉴定,从上述可疑物品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净重共计13.5425克。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谭宏涛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建议法庭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被告人谭宏涛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之规定,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建议法庭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并有扣押物品清单、搜查笔录、拉萨市公安局禁毒支队出具的证明及情况说明、旅客住宿登记表、抓捕经过、拉萨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西藏自治区计量测试所测试报告、毒品检验意见书、鉴定意见通知书、尿液检验报告书、尿液检验告知书、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人谭某、刘某、李某、黄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被告人供述、毒品、毒资照片以及辨认照片等证据在卷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谭宏涛无视国法,为他人吸毒提供场所,且明知是毒品而非法持有甲基苯丙胺13.5425克,其行为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非法持有毒品罪,应数罪并罚。根据被告人谭宏涛容留他人吸毒情节确定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七个月;根据被告人非法持有毒品数量,确定其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在此基础上考虑以下量刑情节:1、被告人曾因故意犯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刑满释放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属累犯,应从重处罚;2、被告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口供稳定,属坦白,可依法从轻处罚。综上,基本犯罪事实以及各项法定及酌定的量刑情节确定被告人的宣告刑。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条款准确,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支持。为了维护社会管理秩序,严厉打击毒品犯罪活动,保护他人的身心健康不受侵害,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第三百四十八条“非法持有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谭宏涛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人民币,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人民币。(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0月3日起至2016年5月2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的十日内一次性缴纳。)二、依法没收涉案毒品13.5425克。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西藏拉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丹 增 吉 宗审判员 德吉央宗人民陪审员德吉卓嘎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常 云 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