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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沽民保字第1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李贵海与方志红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沽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沽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贵海,方志红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沽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沽民保字第12号申请人:李贵海,个体。被申请人:方志红,个体。申请人李贵海以被申请人方志红向其购买化肥,尚有化肥欠款180000元未付,于2015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方志红存放在沽源县瑞丰恒温库的35吨葵花籽予以诉前保全。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李贵海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方志红所有的存放在沽源县瑞丰恒温库的35吨葵花籽予以扣押,扣押期间由被申请人方志红负责保管。如需变卖被扣押的葵花籽,需通知本院并将变卖所得款项交到本院指定账户(户名:沽源县人民法院;账号:464002172600015;开户行:张家口市商业银行沽源县支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韩跃文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杨树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