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宿埇民二初字第0004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3-19

案件名称

安徽安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宿州市丽豪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安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宿州市丽豪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宿埇民二初字第00042号原告:安徽安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韩君友,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余继承,安徽黄淮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涛,该公司职工。被告:宿州市丽豪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汤文美,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安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宿州市丽豪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徽安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安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10元,由原告安徽安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刘淑美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陆 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