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海执恢字第2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2-2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吕树合、张君、吕园园与被执行人赵艳丽、姚家继、刘桂珍、姚文财海上人身损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吕树合,张君,吕园园,赵艳丽,姚家继,刘桂珍,姚文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大连海事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大海执恢字第28号申请执行人:吕树合,男,汉族,现住辽宁省凌海市。申请执行人:张君,女,汉族,现住辽宁省锦州市太和区。申请执行人:吕园园,女,汉族,现住辽宁省锦州市太和区。被执行人:赵艳丽,女,汉族,现住辽宁省锦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被执行人:姚家继,男,汉族,现住辽宁省锦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被执行人:刘桂珍,女,汉族,现住辽宁省锦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被执行人:姚文财,男,汉族,现住辽宁省锦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本院(2013)大海事初字第11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人张君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予以立案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依法为申请人执行回人民币425121.51元,现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2014年11月25日申请人张君以上述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作出(2014)大海执字第58-5号执行裁定书终结了(2013)大海事初字第1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2015年2月10日申请人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为由向本院提出恢复(2013)大海事初字第11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程序的申请,本院已依法恢复。现查明姚文财和姚文权所共有的“辽锦渔15161号”渔船燃油补贴已发放到姚文财名下的银行账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姚文财在锦州银行天桥支行的银行存款152151.67至大连海事法院执行账号: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中山支行21201501200053017820。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汤 红审判员 王永伟审判员 尤 波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霍翠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