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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沁民二初字第0002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刘红昌与赵文文、时帅冰为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沁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沁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红昌,赵文文,时帅冰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沁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沁民二初字第00022号原告刘红昌,男,1954年11月13日生。委托代理人刘稳乐,男,1984年10月27日生。被告赵文文,男,1981年4月19日生。被告时帅冰,男,1990年3月15日生。本院于2015年2月9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刘红昌诉被告赵文文、时帅冰为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刘红昌于2015年2月13日以被告赵文文已将5034个耐火材料归还原告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刘红昌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红昌撤回对被告赵文文、时帅冰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609元,减半收取804元,由原告刘红昌负担。审判员  韩丹丹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陈浩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