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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黔钟刑初字第20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3-19

案件名称

被告人刘美姐贩卖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六盘水钟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美姐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黔钟刑初字第207号公诉机关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美姐,曾因贩卖毒品罪于2011年11月16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3年8月15日减刑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4年10月29日被刑���拘留,同年12月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六盘水市第一看守所。公诉机关以钟检公诉刑诉(2015)7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美姐犯贩卖毒品罪,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快速审理,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10月29日11时40分许,被告人刘美姐在六盘水钟山区川心小区“天利商务宾馆”门口向齐某某贩卖价值300元钱的毒品海洛因,交易完毕后被公安民警现场抓获,收缴了被告人刘美姐贩卖的用黑色塑料纸包装的毒品海洛因一包(经称量重0.35克)及贩卖所得的300元钱。抓获被告人刘美姐后公安民警依法对刘美姐住的“天利商务宾馆”506房间进行搜查,在“天利商务宾馆”506房间内茶几上搜出三包用黑色塑料纸包装的毒品海洛因零包(经称量重0.65克)。经六盘水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刘美姐贩卖及从其住房间内收缴到的毒品海洛因均��有海洛因成分。认为被告人刘美姐具有如下量刑情节:被告人刘美姐此次犯罪属于累犯及毒品再犯,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并有证人证言,通话清单,抓获经过,搜查笔录,辨认笔录,扣押物品清单,毒品称量笔录、收据及鉴定文书,现场指认笔录及刑事照片,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户籍证明,被告人刘美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建议以贩卖毒品罪对被告人刘美姐在有期徒刑二年以下量刑并处罚金。审理查明,被告人刘美姐对指控事实、证据、罪名没有异议,当庭认罪,悔罪。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美姐犯贩卖毒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被告人刘美姐此次犯罪为毒品再犯、累犯,应从重处罚,其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刑,并自愿认罪,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款、第四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及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刘美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自2014年10月29日〈羁押之日〉起至2016年3月28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清)。二、涉案毒品海洛因1克及作案工具手机一部依法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李玉燕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保 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