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三法清执外异字第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8-08-01
案件名称
黄雯、东莞市大明稀土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雯,东莞市大明稀土材料有限公司,东莞市光民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宇澄光电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三法清执外异字第7号异议申请人黄雯,女,汉族,1976年10月25日出生,住所地为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委托代理人周非,北京市中银(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东莞市大明稀土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为广东省东莞市常平镇卢屋村环城路口。法定代表人苏胜。被申请人东莞市光民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为广东省东莞市清溪镇松岗村2街2号。法定代表人刘耀光,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方山,国信信扬(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深圳市宇澄光电有限公司,住所地为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石岩街道石新社区宏发佳特利高新园1栋四楼-五楼。法定代表人林荫。本院在执行(2014)东三法清执字第58号,东莞市大明稀土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明公司)申请执行东莞市光民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民光电公司)货款纠纷一案的过程中,案外人黄雯对本院采取的执行措施提出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听证进行审查,异议人黄雯的委托代理人周非到庭参加了听证,被申请人大明公司、光民光电公司及深圳市宇澄光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宇澄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出庭参加听证。本案现已审查终结。异议人黄雯异议称,2014年1月10日,黄雯与光民光电公司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光民光电公司将其对宇澄公司自2013年11月至2013年12月期间的应付货款859973.9元的债权转让给黄雯。2014年1月12日,光民光电公司向宇澄公司发出《债权债务转让通知书》,将上述债权转让的情况以书面形式通知了宇澄公司。2014年2月,宇澄公司告知黄雯及光民光电公司,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在执行大明公司与光民光电公司(2014)东三法清执字第58号一案时,于2014年1月16日向宇澄公司送达了(2014)东三法清执字第58号之一执行裁定书及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要求宇澄公司将对光民光电公司的到期债务,以305550.8元为限,汇入法院帐户,该305550.8元包含在光民光电公司转让给黄雯的债权859973.9元之内。黄雯已于2014年5月23日以宇澄公司为被告向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黄雯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有关债权转让的法律规定,黄雯已取得债权人的地位,且债权转让通知非经受让人同意,不得撤销。自2013年1月10日起,光民光电公司已不再具有对上述债权的权利,上述通知书涉及对已转让债权的执行,必然损害到黄雯的合法权益。综上,黄雯对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2014)东三法清执字第58号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要求宇澄公司将其对光民光电公司负有的到期债务以353729元为限汇入法院帐户提出异议,请求法院解除该执行措施。被申请人宇澄公司辩称,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在执行(2014)东三法清执字第58号一案时,曾向宇澄公司发出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宇澄公司于2014年2月21日出具复函,并承诺配合法院执行。2014年6月,宇澄公司收到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4)深宝法民二初字第1452号一案的传票,黄雯以其已经受让光民光电公司对宇澄公司的债权为由,要求宇澄公司履行债务。宇澄公司已向宝安区人民法院提交东莞市人民法院送达的执行材料,但宝安区人民法院仍要求开庭。宇澄公司认为东莞市人民法院与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应协商确定管辖法院,以减少当事人的诉累。截至纠纷发生之日,宇澄公司与光民光电公司买卖合同的权利义务并未履行完毕,而光民光电公司老板跑路,导致买卖合同义务无法履行,其单方面转让债权的行为无效。宇澄公司与光民光电公司之间的业务往来,涉及货款金额估算(即按照正常不良率扣除货款后),应当有353729元。被申请人光民光电公司、大明公司未进行答辩,也未提交证据材料。经审理查明,本院在执行(2014)东三法清执字第58号,大明公司申请执行光民光电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大明公司申请本院执行光民光电公司对宇澄公司享有的到期债权。本院于2014年2月28日向宇澄公司送达了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及执行裁定书,要求宇澄公司履行对光民光电公司所负的到期债务,即以353729元为限,将款项直接汇入本院执行款代管专户,并不得直接向光民光电公司清偿。宇澄公司收到本院的材料后,复函确认光民光电公司到期且无争议的债权为305550.8元,并愿意协助本院执行工作。案外人黄雯对本院的执行措施提出异议,主张光民光电公司已于2014年1月10日将其对宇澄公司自2013年11月至2013年12月期间的应付货款859973.9元的债权转让给黄雯,且光民光电公司已于2014年1月12日向宇澄公司发出《债权债务转让通知书》,黄雯依法取得债权人地位,本院的执行损害了黄雯的合法权益。因宇澄公司拒绝支付到期款项,黄雯已向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黄雯对其主张向本院提交了《借款合同》、借款借据、转账汇款凭证、《保证合同》、董事会(股东会)决议、《债权转让协议》、《债权债务转让通知》、EMS快递单及查询单、宝安区法院受理案件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证据。另查明,光民光电公司因经营不善,拖欠大量外债,已经于2014年1月下旬处于停产歇业状态。以上事实,有黄雯提交的上述证据,本院调取的(2014)东三法清执字第58号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执行裁定书、EMS快递单、关于对通知书的复函、关于宇澄公司与光民光电公司债权债务情况说明函及本案听证笔录为证。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但是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合同无效。本案,光民光电公司因经营不善,已于2014年1月停产倒闭,对外拖欠大量债务,部分债务已经本院审理并已进入执行阶段,光民光电公司却在此种情况下将其债权私下转让给黄雯,该转让行为使光民光电公司丧失了对其他债务的履行能力,损害了其他债权人的利益,应为无效。无效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黄雯不因该债权转让合同获得要求宇澄公司直接向其偿还债务的权利。综上,黄雯的异议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异议人黄雯提出的异议请求。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异议申请人、被申请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审 判 长 钱开群审 判 员 陈素娟人民陪审员 周妙娟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温玉璋附相关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六条:无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