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揭惠法刑初字第5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熊某光犯销售假药罪一案刑事判决书
法院
惠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来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熊某光
案由
生产、销售假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惠来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揭惠法刑初字第55号公诉机关惠来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熊某光,男,1962年7月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惠来县葵潭镇。因本案于2014年11月10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8日被逮捕。现押于惠来县看守所。惠来县人民检察院以惠检公刑诉(2015)1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熊某光犯销售假药罪,于2015年1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月29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惠来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蔡浩鑫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熊某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惠来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熊某光于2012年5月15日开始在惠来县葵潭镇广汕大道129号开办成人用品店,销售“硬得快”、“虫草牛鞭”、“虎虎生威”、“藏獒神鞭”、“新一粒神”等假药。2014年11月10日,惠来县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在熊某光经营的成人用品店查获上述尚未销售的假药。经惠来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鉴定,熊某光被查获的“硬得快”、“虫草牛鞭”、“虎虎生威”、“藏獒神鞭”、“新一粒神”均为假药。上述指控事实,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抓获经过、物证、书证、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等证据。惠来县人民检察院起诉认为,被告人熊某光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之规定,应以销售假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熊某光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要求从轻处理。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熊某光于2012年5月15日开始在惠来县葵潭镇广汕大道129号开办成人用品店,销售“硬得快”、“虫草牛鞭”、“虎虎生威”、“藏獒神鞭”、“新一粒神”等性用品药。2014年11月10日,惠来县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在熊某光经营的成人用品店查获尚未销售的“硬得快”4粒、“虫草牛鞭”2盒、“虎虎生威”2小盒、“藏獒神鞭”4盒、“新一粒神”6粒及其它性用品药一批。经惠来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鉴定,公安机关在熊某光的成人用品店查获的“硬得快”、“虫草牛鞭”、“虎虎生威”、“藏獒神鞭”、“新一粒神”均为假药。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当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惠来县公安局受案登记表及立案决定书。2.抓获经过。惠来县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证实:2014年11月10日16时25分许,该大队根据线索在惠来县葵潭镇广汕大道129号成人用品店抓获被告人熊某光,现场查获“虫草牛鞭”、“新一粒神”等假药。3.扣押物品清单。公安机关现场从熊某光的成人用品店押扣“印度神油”14盒、“蚁粒神”4盒、“增粗增大丸”3盒、“威力王”15盒、“丰胸素”1盒、“思碧特”1盒、“美国悍马”2盒、“硬得快”4粒、“V8”7粒、“金装伟哥”3盒、“虫草牛鞭”2盒、“金枪油”6盒、“德国黑金刚”3盒、“CHAO天下第一潮”4盒、“印度久战油”8盒、“仙翁养生丹”2瓶、“伟力”2盒、“虎虎生威”2小盒、“藏獒神鞭”4盒、“苍蝇粉”2盒1小包、“性奴阴道瘙痒粉”2盒、“不二工坊”3瓶、“万艾之王”1瓶、“蚁力神”1瓶、“精刚壮”1瓶、“新一粒神”6粒;扣押熊某光的银行卡3张、银行存折6本、营业执照1张、手机1部。4.鉴定意见。经惠来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鉴定,公安机关在熊某光的成人用品店查获的“硬得快”、“虫草牛鞭”、“虎虎生威”、“藏獒神鞭”、“新一粒神”均为假药。5.现场检查笔录、现场查获物品照片。现场照片经被告人熊某光辨认,确认无误。6.户籍证明。被告人熊某光于1962年7月2日出生于广东省潮州市。7.被告人熊某光的供述。被告人供述其于2012年5月15日开始在惠来县葵潭镇广汕大道129号开办成人用品店,货源是通过手机联系,用快递的方式向一叫黄映红的妇女购买的。本院认为,被告人熊某光无视国家法律,明知是假药仍购买销售,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药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请求从轻处理。经查,被告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的请求,理由成立,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熊某光犯销售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柯南雄审 判 员 唐仲生人民陪审员 XX葵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方汉森速 录 员 方辉鹏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一百四十一条生产、销售假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条所称假药,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属于假药和按假药处理的药品、非药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