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行审字第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3-17
案件名称
安乡县国土资源局与常德市宏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国土非诉行政执行行政裁定书
法院
安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乡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安乡县国土资源局,常德市宏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湖南省安乡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安行审字第4号申请人安乡县国土资源局(以下简称县国土局),住所地安乡县深柳镇大桥东路008号。法定代表人李振业,局长。委托代理人夏侥,男,1987年8月28日出生,汉族,系县国土局工作人员,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缪拓,男,1970年9月16日出生,汉族,系县国土局工作人员,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被申请人常德市宏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乡县。法定代表人严辉,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戴建国,湖南信义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申请人安乡县国土资源局申请强制执行国土行政补缴非诉行政执行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强制执行的安国土资缴字(2014)第5号土地出让金补缴决定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申请人安乡县国土资源局、被申请人常德市宏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经本院通知,均到庭参加了听证。本案在本院作出裁定前,申请人因客观原因,现申请撤回强制执行申请。本院审查认为,申请人撤回申请的行为不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不违反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申请人安乡县国土资源局撤回强制执行申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杨 阳审 判 员 汤四安人民陪审员 李 勇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孙志华附:本案适用的法律和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