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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汝民初字第7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3-10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汝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汝民初字第74号原告陈某某,女。被告李某某,男。本院于2015年1月30日立案受理原告陈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陈某某于2015年2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李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对被告李某某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朱美凤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黄 昶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