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徐民终字第301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2-27
案件名称
孟祥月与顾立功、吕秀栎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顾立功,吕秀栎,孟祥月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徐民终字第301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顾立功。上诉人(原审被告)吕秀栎。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孟祥月。上诉人顾立功、吕秀栎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邳州市人民法院(2013)邳民初字第117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顾立功、吕秀栎提起上诉时未在上诉状中列明自己的身份情况、通讯地址。二审中,本院于2015年1月26日通过EMS特快专递向顾立功、吕秀栎寄送开庭传票,定于2015年2月4日下午15:30在本院第14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传票寄送地址为顾立功、吕秀栎在涉案借据中确认的地址即“邳州市运河镇xxxx室”,并在该特快专递上填写了顾立功、吕秀栎在涉案借据中确认的联系电话。后邮政机构于2015年2月2日将寄送该开庭传票的邮件退回本院。根据邮政机构改退批条的记载,邮政机构曾多次上门向顾立功、吕秀栎送达,但均因家中无人未果,经电话联系收件人,收件人虽表示前往邮政机构领取邮件,但一直不来领取,邮政机构才将该邮件退回本院。本院认为,顾立功、吕秀栎在一审中拒不到庭应诉,上诉时又不提供自己的通讯地址,本院按照其向孟祥月出具的借据中所确认的地址邮寄送达开庭传票后,邮政机构经多次上门送达未果,经电话联系后又不前去邮政机构领取,导致邮政机构将寄送开庭传票的邮件退回本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送文书的若干规定》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因受送达人自己提供或者确认的地址不准确、拒不提供送达地址、送达地址变更未及时告知人民法院、受送达人本人或者受送达人指定的代收人拒绝签收,导致诉讼文书未能被受送达人实际接收的,文书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因此,本院向顾立功、吕秀栎送达的开庭传票为有效送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除依照本章规定外,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顾立功、吕秀栎经本院传票传唤后既未到庭参加诉讼,也不提供不到庭应诉的合法、正当理由,本案依法应当按撤诉处理。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顾立功、吕秀栎撤回上诉处理。二审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为650元,由上诉人顾立功、吕秀栎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祝 杰审 判 员 韩 军代理审判员 周美来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陈 瑶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