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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婺商初字第30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3-04

案件名称

金华市骏驰汽车商贸有限公司、何梅仙与何梅仙、何晶晶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华市骏驰汽车商贸有限公司,何梅仙,何晶晶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婺商初字第304号原告:金华市骏驰汽车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方文造。被告:何梅仙。被告:何晶晶。本院于2015年1月27日立案受理原告金华市骏驰汽车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何梅仙、何晶晶追偿权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同年2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等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华市骏驰汽车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06元(适用简易程序已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杨君花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周姗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