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思执字第102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4-02
案件名称
厦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滨海支行与厦门鑫品家工贸有限公司、庄文进、庄文辉、陈伟苹、陈伟苹债权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厦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滨海支行,厦门鑫品家工贸有限公司,庄文进,庄文辉,陈伟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思执字第1027号申请执行人厦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滨海支行,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曾厝安村379号,组织机构代码79127515-7。代表人陈怡霖。委托代理人林薰、王素云,福建凌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厦门鑫品家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湖里区禾山街道枋湖东路705号之一311室。法定代表人庄文进。被执行人庄文进,男,1991年2月5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庄文辉,男,1987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湖里区。被执行人陈伟苹,男,1985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湖里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思民初字第1039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厦门鑫品家工贸有限公司、庄文进、庄文辉、陈伟苹、陈伟苹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045486元及利息,或扣留提取其等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拍卖其等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林伟斌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代书记员 陆文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