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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大刑初字第22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马某甲合同诈骗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大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甲

案由

合同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大安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大刑初字第224号公诉机关吉林省大安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马某甲,男,1984年6月1日出生于吉林省大安市,居民身份证号码×××,回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大安市。因涉嫌合同诈骗犯罪,于2014年6月1日被大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大安市看守所。吉林省大安市人民检察院以大检刑诉字(2014)第18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某甲犯合同诈骗罪一案,于2014年12月26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月1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吉林省大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王琦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马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吉林省大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7月15日,被告人马某甲向本市长虹街居民郭某某借款29,000.00元(实际支付36,000.00元),将位于本市北部明珠B区21号楼2单元602室以50,000.00元价格作抵押出售给郭某某,并约定借款期限为半年,后被告人马某甲于2013年8月31日,将该房屋以75,000.00元出售给本市长虹街居民马某乙。房款到手后,被告人马某甲并没有归还郭某某的借款,而将钱款挥霍掉后逃跑。吉林省大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上述犯罪事实所列举的证据有被告人马某甲供述,被害人郭某某陈述,证人辇某某、杨某某、仲某甲、白某甲、马某乙证言,书证等。吉林省大安市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马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他人财物36,000.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某甲辩称,其骗取被害人郭某某29,000.00元。经审理查明,2013年7月15日,被告人马某甲向本市长虹街居民郭某某借款,将位于本市北部明珠B区21号楼2单元602室以50,000.00元价格作抵押,并约定借款期限为半年,逾期还不上借款,被告人马某甲将该楼房顶给被害人郭某某。后被告人马某甲于2013年8月31日,将该房屋以75,000.00元出售给本市长虹街居民马某乙。房款到手后,被告人马某甲并没有归还郭某某的借款,后逃跑。上述事实,有在开庭审理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书证。破案经过、房屋买卖合同、房屋买卖协议书、收据、户口信息等。2、被害人郭某某陈述,2013年7月份的时候我通过我家亲属仲某乙认识马某甲。马某甲向我借款,我没同意。然后马某甲说他在大安北有一处楼房可以卖给我,这样,我就以50,000.00元的价格购买这套楼房。购买协议都是仲某乙帮我办理的。买完楼房后,马某甲说房子他再住半年,要是过段时间他能把这50,000.00元钱还给我的话,房子他就不卖给我了,我当时也同意了。半年后,我开始催马某甲倒房子,马某甲一直和我说再缓他几天。2014年1月18日,仲某乙把我和马某甲找去,让马某甲给我倒房子,马某甲说他姨住呢,并当着我们面给他姨打电话,让他姨给倒房子。之后,马某甲就带着我和仲某乙去了这套房子。到那一看,住这套房子的人是我家亲属马某乙,马某乙说这房子是马某甲卖给她的,还给我拿出一份房屋买卖协议。我跟马某乙说:“你签了份协议,连收据都没有,就把房子买了”。马某乙就骂马某甲,你连自己的亲属都骗。后来,马某乙跟我说,这房子她先住些天,让马某甲把这件事处理一下,马某甲当时也同意了。后来我给马某甲打电话,他说:“你别催了,我还不上你钱,不还有房子在吗”。之后,我就再也联系不上马某甲了。另陈述,开始马某甲想向我借款,我没同意。然后马某甲说他在大安北有一处楼房可以抵押给我,开始的时候说抵押70,000.00元,后来我看完房子后,跟马某甲说只能抵押50,000.00元,借款期限是六个月。双方都同意后,马某甲将那个楼房的回迁协议和所有动迁的手续交给我作抵押,然后我们又通过仲某乙做了一个房屋买卖协议,签完买卖协议后,我给了仲某乙36,000.00元。六个月到期后,马某甲还我50,000.00元,我再把楼房的相关手续给他。我没有将现金直接交到马某甲的手里,我直接把钱给仲某乙后,我就不管了,她给了马某甲多少钱,中间又扣了多少钱我都不知道。因为仲某乙开了一家中介公司,我和马某甲不熟悉,通过中介公司往出借钱我感觉保险。我通过仲某乙借给马某甲的这笔钱,利息多少,都是仲某乙和马某甲谈的,细节我不知道,反正我拿出36,000.00元,到六个月后,马某甲给我50,000.00元就行。因为我和马某甲不熟悉,他想借钱必须得有抵押,所以马某甲将大安北北部明珠B区21号楼2单元602室抵押给我,并签了房屋买卖协议,但实际上不是真的买他的房子,只要到期后马某甲将50,000.00元给我,我就把协议还给他,这个房屋买卖协议就无效了。马某甲向我借钱,没有给我出借据,当时给我出了一个50,000.00元的收据。如果还不上钱,楼房就是我的。另陈述,我原来没有如实陈述马某甲向我借钱的事,因为当时我问仲某乙该咋整,仲某乙告诉我,就说我买房子,不提借钱的事。我想按照约定到期后,马某甲还不上钱,房子就是我的了,所以我就按照她告诉我的话说了,没提借钱的事。后来我知道马某甲将这个房子又卖给了一个叫马某乙的人,现在马某乙住着呢。因为我和马某乙也有亲属关系,所以就没有收房子,暂时让他们住着呢。3、证人杨某某证实,2013年夏天的时候,那时我和马某甲还没离婚。马某甲有一天和我说要用我们的房子抵押贷款,让我跟着去签字就行。我跟着他去了实验小学对过的一处门市,马某甲和那两个女的谈贷款的事,具体说了什么我没听见。后来马某甲拿来一张纸单,让我在上面签字,我就在上面签字了,签完字后马某甲和他们说什么我没听见,完事后,我就跟着走了。2013年8月份的时候,马某甲说要卖房子,我问他贷款还清了吗?他说还清了。我就在我的QQ上发了一条卖房的信息。9月份的时候,马某乙决定买我们的楼房,我们定的价格是75,000.00元。当天我们在马某乙家的蛋糕店签订的买卖协议。我和马某甲在上面签的字,当时马某乙给了我们51,000.00元,说剩下的24,000.00元,两天后再给。我和马某甲告诉马某乙,房子回迁手续在我家的一个兜里放着,得等我母亲辇某某回来能拿出来,我母亲在通榆呢。马某乙就给我母亲打电话确认了这件事,之后我和马某甲就离开了,后来马某乙将剩余的24,000.00元钱给我了,我回家就把钱给马某甲了。我母亲从通榆回来后,发现那回迁手续根本不在我家柜子里,我们就问马某甲怎么回事,马某甲和我们说回迁手续在这之前抵押给贷款那个人了,钱还没还上,回迁手续也没拿回来。我们就开始催马某甲赶紧将回迁手续要回来给马某乙,马某甲也承诺尽快将回迁手续拿回来。4、证人辇某某证实,2013年的夏天,我在通榆我小女儿家了。因为我大女儿杨某某和他丈夫马某甲在我家居住了,马某甲卖给马某乙的那套楼房回迁手续在我家放着了。马某甲将楼房卖给马某乙后,只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房屋回迁手续马某乙没拿到。当时马某乙给我打电话,问我房屋回迁手续是不是在我这,我说是在我这,等我回去以后发现那套回迁手续不见了,我就问马某甲和杨某某怎么回事,马某甲说他在中介借了钱,那套房屋的回迁手续抵押给中介了。我就催马某甲把回迁手续要回来,马某甲也答应尽快要回来。2014年1月份,马某甲一直也没把回迁手续要回来。马某乙的丈夫白某乙到我家找我,让我在马某甲和杨某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上签字。因为马某乙是我妹妹,马某甲整出这件事来,我挺过意不去的,我就给签上名字了。5、证人仲某乙证实,因为我丈夫郑伟经营了一个信息咨询公司,业务范围可以帮助符合贷款条件的人办理贷款。马某甲是我侄子的朋友的朋友,以前我们就见过一次,不太熟悉。2013年6月份的一天,我侄子孙瑞让我帮马某甲办理贷款,我一看马某甲在银行有不良记录,我跟孙瑞说他办不了贷款。他说:“马某甲有个楼房要卖,让我帮忙联系”,我就同意帮忙了。开始的时候马某甲说想卖70,000.00元,我就感觉挺合适的,我跟我姐仲亚华说了这个事,我姐当时手里没有钱,然后我姐提起了她姐夫郭某某,让我去问问郭某某。之后,我就和郭某某说了大安北有个楼房要卖,郭某某也有买的打算。2013年7月5日,我就把郭某某和马某甲找到一起,让他俩在一起商量楼房买卖的事,当时马某甲的妻子杨某某也在场,之后马某甲,杨某某就带着郭某某去大安北看房了,我在律师所等着,这时郭某某给我打电话说马某甲的楼房不值70,000.00元,也就值50,000.00元。我就跟郭某某说:“我也没看到楼,也不知道楼什么样,你自己就和马某甲商量吧”。过了一会,他们三人回到律师事务所,马某甲也认可50,000.00元这个价钱了,但是马某甲提出了一个条件,楼房卖完之后不能交房,要等元旦才能交房,郭某某当时也同意了,于是郭某某在律师事务所和马某甲、杨某某签定了房屋买卖协议,马某甲把楼房的回迁协议以及相关的收据、票据都给了郭某某,当时律师说了,这个手续是有效的。这样郭某某就从马某甲手里买了这个楼房。这个楼房是马某甲回迁的,还没有办理产权证。只有回迁协议,回迁协议上写着这个楼房归马某甲所有。在卖楼的时候,因为这个楼房的回迁手续都在,马某甲和他妻子杨某某还拿结婚证、身份证等证件的复印件。我认为这个楼房如果有产权纠纷,这些手续就不能在马某甲手里了。后来马某甲迟迟没有把楼房交给郭某某,郭某某就有点担心。之后我和郭某某就多次找马某甲,他一直推说不在大安。2014年1月份的时候,马某甲找我说交房子,我就让马某甲和郭某某都到我家了,在我家马某甲就求我和郭某某再给他几天时间,我们就感觉事情有点不对,于是就让马某甲和我们一起去马某甲抵押的楼房处,到那一看,发现马某甲的姨丈母娘一家在那住着。6、证人马某乙证实,我来报案。我们家在大安北开了个清真的蛋糕店,因为家住在大安街里,每天来回很不方便,于是就想在大安北买个房子。2013年夏天的时候,我在QQ聊天的时候,无意中看到马某甲说卖房子,我和我丈夫白某乙就跟马某甲联系买房事宜。因为都是亲属,看完房子后,定的价格是75,000.00元,一次付清。我们跟马某甲夫妻要房照,他们说房照还没有下来,具体的手续在辇某某手里,为了求证,我给辇某某打电话,辇某某跟我说她在通榆的二女儿家。我跟她说:“我要买马某甲的房子,马某甲说房子的回迁手续都在你手里呢,是不是这么回事”?。辇某某说手续确实在她那里,过两天她从通榆回来就把手续给我送来,我和我丈夫听她这么说也就放心了。于是我们跟马某甲夫妻签定了房屋买卖合同,签完合同付给了马某甲夫妻75,000.00元。他们夫妻收完钱,就把楼房的钥匙交给我们了。房子到手以后,我们并没有着急搬家,房子空了一段。在这期间,我们找到辇某某跟他要这套房子的手续,辇某某给我们的答复是手续不知道弄哪去了,我们说没有手续怎么办,辇某某就跟马某甲说让他到开发商那里补手续,马某甲答应给我补手续,可是迟迟的这个手续也没有补下来。后来辇某某跟我说马某甲的房子好像抵押给别人了,我催马某甲把房子手续要回来。后来我要求辇某某在房屋买卖合同上签字,她保证手续给我拿回来。11月份的时候,我们开始装这个房子,12月份入住的。没想到2014年1月18日晚上,马某甲给我丈夫打电话,当时我们都在家,在电话里马某甲说,他卖给我们的这个房子在以前就被他卖给别人了,现在先买房子那家不相信他将房子卖给别人了,要收房子,他一会领先买房子那家到我家收房子。过了一会,马某甲领着郭某某和一对中年夫妻到我家来,我和郭某某认识,进屋后马某甲就和我们说实话了,这个房子以前被他借钱的时候抵押给了债权人郭某某,现在借款到期了,他没还上钱,债权人来收房子了。马某甲跟我和郭某某说让我们给他一段时间,到1月28日,他把钱还给郭某某,然后把手续抽出来给我送来。当时,我家和郭某某家都答应了马某甲的请求。马某甲走后,我就给辇某某打电话,问她咋回事?辇某某说:“你宽限他几天吧”。到了1月28日,马某甲也没有把手续拿回来,我打电话给他,他就说再宽限他几天,过年给我们手续。过了年再给他打电话,就不接电话了。我们找辇某某,辇某某就说她女儿杨某某与马某甲离婚了,她家不管,我后期跟杨某某联系上了,她说她也被马某甲骗了。我现在找不到马某甲了,郭某某还要我家倒房子,我们夫妻只好到公安机关报案了。我问过郭某某这事怎么回事,郭某某就简单跟我说,去年夏天,马某甲通过中介在他手里借了50,000.00元钱,用这个楼做抵押了,但是他没有说借钱的利息是多少。7、证人白某乙证实,与证人马某乙证实,基本一致。8、被告人马某甲供述,2013年6、7月份的时候,因为我手头没有钱花,我就找我朋友孙瑞帮我联系一下是否能用房子(大安市安北街北部明珠B区21号楼2单元602室)抵押贷款。没过几天,他就给我联系了一个叫仲某甲的中介女老板,当时我和杨某某还没有离婚,我跟杨某某去了中介公司,仲某甲给我找了一个姓郭的老头,说他同意用房子抵押贷款给我钱,开始我说贷款70,000.00元,姓郭的说得先看看房子,我就领他去大安北看的房子,我妻子在仲某甲的中介所等着我们。看完房子后,姓郭的说不值70,000.00元,只能给我贷50,000.00元。我说:“行”。他和仲某甲又说得先把半年的利息扣除去,只能给我29,000.00元,也就是7分利息,每个月3,500.00元月利息。我说那我等于29,000.00元卖给你个房子。姓郭的说:“那不对,你得给我出50,000.00元的条,扣除的21,000.00元只不过是利息”。我当时手头确实没钱,我和姓郭的就签了一个房屋买卖协议,还给他出了一张50,000.00元的条,把房子的回迁手续给他了,他当时就给了我29,000.00元,我们约定好,到期之后我还给他50,000.00元,他将条和买卖协议都给我,之后我给了仲某甲100.00元的中介费。买卖协议以及50,000.00元条,都是我和我妻子杨某某签的,我妻子岁数小,啥也不懂,我当时骗她说别人用几天房子,签个字就行,人家用完,就会把房子还回来。我和姓郭的谈贷款的时候,我妻子离得远,根本听不见我们说啥,签字的时候,买卖协议及条的内容都挡上了,她啥也不知道,姓郭的给我29,000.00元,她以为是我借的,跟房子没关系,钱都被我挥霍了。2013年9月份的时候,我欠别人钱到期了,没办法我就想把房子卖了,先堵上窟窿再说,于是我就在QQ群里问有没有人买房子。我妻子的姨妈马某乙说要买楼,我跟她说75,000.00元卖,她同意了,加上过户费1,500.00元,一共给了我76,500.00元,我们签了房屋买卖协议。是我和我妻子杨某某共同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签协议的时候,马某乙向我要房子的相关手续,我说房子的手续都在我岳母辇某某手中呢,她现在在通榆呢,等她回来就给,马某乙说得给我岳母打个电话问问。于是马某乙当场就给我岳母打了电话,在电话里问我岳母:“马某甲说房子的手续都在你的手里呢,你同意卖吗”?我不知道我岳母说什么了,但是应该是帮我撒谎了。最后马某乙说你同意就行了,然后就撂了电话和我们签的协议。签完协议的第二天,辇某某给我打电话问,我才说的实话,我还让辇某某帮我瞒着马某乙,我说我过段时间把手续抽回来就给马某乙。辇某某同意了,至于她怎么和马某乙说的我就不知道了。但她肯定没把我将房子已经抵押出去的事告诉马某乙,因为这之后,辇某某找我说过好几次让我抓紧把手续给马某乙。直到我和我妻子离婚后,辇某某说实在扛不住了,才把事情告诉马某乙的。另供述,我和杨某某是2013年9月22日离的婚。是在将房子卖给马某乙之后一个多月的事了,离婚的一部分原因是我欠债太多,还有一部分原因是我怀疑她外面有人。杨某某在我将楼房抵押出去不长时间,也就是马某乙在买我房子之前,她就知道房子抵押的事了。我跟杨某某说我欠的钱太多了,这个房子如果不卖出去,别的债主肯定也得起诉我把房子收走,所以杨某某就同意我卖了。我卖房子的76,500.00元,还了50,000.00元的债,剩下的钱让我和杨某某挥霍了。我准备卖房子的时候,我用房子抵押贷款的钱还没还呢,我寻思走一步算一步,先把着急的钱还上再说,拆东墙补西墙。我当时就想谁要买我的楼房,我就骗他们说手续丢了,等补办完了再给他,拖一天是一天。另供述,我以前供述杨某某和辇某某知道我将楼房抵押出去以及杨某某花着卖房子的钱,我说的都不对,她们都不知道,我因为恨她们才那么说的。本院对控辩双方就有关犯罪事实和证据提出的控辩意见进行审查后认为,关于被告人马某甲诈骗被害人郭某某钱款的问题:经查,应认定被告人马某甲骗取被害人郭某某29,000.00元。(1)被害人郭某某陈述通过仲某甲给被告人马某甲36,000.00元,仲某甲可能从中扣好处费了,扣多少他不知道。(2)被告人马某甲供述,被害人郭某某当时给其29,000.00元,扣除利息21,000.00元,其给仲某甲100.00元中介费。(3)证人仲某丙证实被告人将其楼房出售给被害人郭某某,价款50,000.00元。不存在借款还不上,用楼房作抵押的事实。综上,认定被告人马某甲骗取被害人郭某某29,000.00元,比较符合客观实际。被告人马某甲辩称其骗取被害人郭某某29,000.00元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马某甲骗取被害人36,000.00元的证据不足,不予支持。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他人财物29,000.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被告人马某甲认罪态度较好,可从轻予以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马某甲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30,000.00元。被告人马某甲所得赃款,应予以追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6月1日起至2015年2月28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孙守航审判员  夏艳娣审判员  辛广军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齐志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