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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菏牡执字第106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4-02

案件名称

菏泽市牡丹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19)

法院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菏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菏泽市牡丹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李庆乾,晁惠珊,晁月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菏牡执字第1067号申请执行人:菏泽市牡丹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菏泽市中华路789号。法定代表人:崔玉光,理事长。被执行人:李庆乾,农民。被执行人:晁惠珊,农民。被执行人:晁月栋,农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菏泽市牡丹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李庆乾、晁惠珊、晁月栋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菏泽市牡丹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依据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菏牡商初字第354号民事判决书,于二0一四年八月十九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经审查后于二0一四年八月二十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菏泽市牡丹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书面向本院申请,要求终结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菏牡商初字第35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5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2014)菏牡商初字第35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蔚审判员 闫效东审判员 李 军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欧位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