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潍城民三初字第13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李海祥与魏良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申请扣押船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海祥,魏良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潍城民三初字第135号原告李海祥。被告魏良媛。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分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扣押被告魏良媛名下的鲁V×××××号车一辆或查封价值10000元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告魏良媛名下的鲁V×××××号车一辆或查封价值10000元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丛延松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代书记员 牛晓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