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雨调确字第0001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4-10

案件名称

周霞翠申请赔偿确认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确 认 裁 定 书(2015)雨调确字第00011号申请人周霞翠,系周广如女儿。委托代理人李瑜丹律师,湖南旷真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符金妹,系周广如妻子。委托代理人钟广星,男,1972年7月7日出生,白族。申请人欧金桂,系周广如母亲。委托代理人钟广星,男,1972年7月7日出生,白族。申请人代运军,系长沙市雨花区永煌货运服务部经营者。申请人代运皇,系长沙市雨花区永煌货运服务部的共同经营者。本院于2015年2月15日受理了周霞翠、符金妹、欧金桂、代运军、代运皇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员胡涵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周霞翠、符金妹、欧金桂、代运军、代运皇因提供劳动者受害责任纠纷于2015年2月13日经长沙市雨花区圭塘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一、代运军、代运皇连带赔偿周霞翠、符金妹、欧金桂各项损失费人民币贰拾贰万元整(¥220000元),该款项包括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死亡赔偿金、交通费、被抚养人生活费、丧葬费、周广如未结算的工资、精神抚慰金等所有费用;二、支付方式:1、代运军、代运皇于2015年2月13日支付周霞翠、符金妹、欧金桂赔偿金人民币壹拾贰万元整(¥120000元);2、余款人民币壹拾万元(¥100000元)于2016年1月1日前支付到位;三、上述赔偿款支付到位后,此次纠纷就此终结。周霞翠、符金妹、欧金桂不得再就此事向代运军、代运皇及长沙市雨花区永煌货运服务部主张其他任何权利。四、其他无争议;五、本协议系当事人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此后,双方既不得反悔也不得相互追究其他任何责任,均以本协议为准。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胡 涵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黄启智 关注公众号“”